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08年第5号(关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与HS编码联动调整的公告)
【法规类型】其他部委文件 | 【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
【文 号】联合公告〔2008〕5号 | 【发文机关】质检总局、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08/1/10 | 【生效日期】2008/1/10 |
【效 力】失效 | |
【效力说明】根据质检总局、海关总署2008年第144号联合公告废止。 | |
【来 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7007/index.html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08年 第5号关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与HS编码联动调整的公告
根据2008年我国《进出口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调整情况,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简称:检验检疫法检目录,附后)作了对应调整。列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的进出境商品,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管,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办理进出口放行手续。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2006年214号公告、2007年第70号公告同时废止。
本公告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一)(1).tiff、 (二)(0).tiff、 (三).tiff、(四)(0).tiff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