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8号(关于调整部分化肥产品出口关税税率)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8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8/2/14 【生效日期】2008/2/15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98121
【来  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7481/index.html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2月15日至12月31日,对部分化肥产品出口关税税率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调整磷酸氢二铵(税则号列:31053000)、磷酸二氢铵及磷酸二氢铵与磷酸氢二铵的混合物(税则号列:31054000)的出口暂定关税税率,自2月15日至9月30日税率提高至35%;自10月1日至12月31日仍实行20%的税率。   二、对部分含磷复合肥(税则号列:31052000、31055900、31056000)开征出口暂定关税,自2月15日至9月30日实行35%的税率;自10月1日至12月31日实行20%的税率。   特此公告。                     二○○八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