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3号(关于对磷产品征收特别出口关税)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3号 |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08/5/16 | 【生效日期】2008/5/16 |
【效 力】有效 | |
【效力说明】111881 | |
【来 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7505/index.html |
根据国务院决定,自
2008
年
5
月
20
日起
至
12
月
31
日
止,对所有贸易形式、地区和企业出口的磷产品,在现行出口税率的基础上,以海关审定的出口完税价格为基础,加征100%的特别出口关税。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磷产品范围详见本公告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磷产品范围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