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3号(关于对磷产品征收特别出口关税)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3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8/5/16 【生效日期】2008/5/16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111881
【来  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7505/index.html
根据国务院决定,自 2008 年 5 月 20 日起 至 12 月 31 日 止,对所有贸易形式、地区和企业出口的磷产品,在现行出口税率的基础上,以海关审定的出口完税价格为基础,加征100%的特别出口关税。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磷产品范围详见本公告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磷产品范围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