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3号(关于对磷产品征收特别出口关税)
|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 
|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3号 |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 
| 【发布日期】2008/5/16 | 【生效日期】2008/5/16 | 
| 【效 力】有效 | |
| 【效力说明】111881 | |
| 【来 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7505/index.html | |
根据国务院决定,自
       
       
        2008
        年
        5
        月
        20
        日起
       至
       
        12
        月
        31
        日
       止,对所有贸易形式、地区和企业出口的磷产品,在现行出口税率的基础上,以海关审定的出口完税价格为基础,加征100%的特别出口关税。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磷产品范围详见本公告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磷产品范围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