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5号(关于免征硫磺进口环节增值税)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5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8/5/19 【生效日期】2008/5/20
【效  力】失效
【效力说明】根据海关总署2010年第76号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废止。
【来  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7507/index.html
经国务院批准,自 2008 年 5 月 20 日起 ,免征硫磺(税则号列:25030000、28020000)进口环节增值税。   有关单位进口硫磺无需事先向海关申请办理免税审批手续,直接向海关申报进口即可享受上述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   特此公告。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