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45号(关于给予马拉维共和国部分对华出口商品零关税待遇)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45号 【发文机关】
【发布日期】2008/6/13 【生效日期】2008/7/1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来  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751/index.html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 2008 年 7 月 1 日起 ,我国给予马拉维共和国部分对华出口商品零关税待遇。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进口原产于马拉维的466个8位税目项下的商品实施关税税率为零的特惠税率(详见附件)。   二、申报进口享受特惠税率的原产于马拉维的货物时,应按照海关要求填制报关单,其“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应填报为“05”。   三、《给予马拉维共和国零关税待遇的商品清单》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准确的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货品名称描述为准。   四、本公告自 2008 年 7 月 1 日起 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给予马拉维共和国零关税待遇的商品清单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