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6号(关于对部分商品出口关税税率进行调整)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6号 |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08/8/19 | 【生效日期】2008/8/20 |
【效 力】有效 | |
【效力说明】 | |
【来 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766/index.html |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8月20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部分商品出口关税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一般贸易项下出口的铝合金(税号:76012000)征收出口暂定关税,暂定税率为15%;
二、将焦炭(税号:27040010)的出口暂定税率由25%提高至40%;
三、将炼焦煤(税号:27011210)出口暂定税率由5%提高至10%;
四、对其他烟煤等(税号:27011100,27011290,27011900,27012000,27021000,27022000,27030000)征收出口暂定关税,暂定税率为10%。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二00八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