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63号(关于调整化肥类产品特别出口关税)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63号 |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08/8/29 | 【生效日期】2008/9/1 |
【效 力】有效 | |
【效力说明】 | |
【来 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774/index.html |
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产品出口关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08年9月1日起将氮肥及合成氨的特别出口关税上调至150%,并实施至2008年12月31日。
二、自200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对除上述两种产品外的其他化肥及化肥原料继续征收100%特别出口关税。
化肥类产品特别出口关税税目税率表见附件。
特此公告。
化肥类产品特别出口关税税目税率表.rar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