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2008年第72号公告(关于《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议》项下进口货物享受协定税率)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
【文 号】海关总署2008年第72号公告 |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08/9/24 | 【生效日期】2008/10/1 |
【效 力】有效 | |
【效力说明】 | |
【来 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782/index.html |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将于2008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08年10月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新西兰的6895个税目(详见附件)项下的商品实施本公告附件所列的协定税率。
二、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原产于新西兰并享受协定税率的货物时,应按照海关要求填制报关单,其“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应填报为“10”。
三、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原产于新西兰并享受协定税率的货物时,应按照《〈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及相关操作程序》(以下简称《规则》)的规定向海关提交优惠原产地证书。《规则》将由海关总署另行发布。
四、《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税目税率表》使用了简化的货品名称,其准确的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货品名称描述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税目税率表.xls 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