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08年第144号(关于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09年)》)
【法规类型】其他部委文件 | 【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
【文 号】联合公告〔2008〕144号 | 【发文机关】质检总局、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08/12/24 | 【生效日期】2009/1/1 |
【效 力】有效 | |
【效力说明】 | |
【来 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7006/index.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2008年 第144号
关于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09年)》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经研究,决定联合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09年)》(以下简称:《法检目录》)进行相关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将部分初级纺织品、矿产品、石材、工业原料、皮革制品、五金工具、小家电产品、部分石材等商品(共计647个10位海关商品编码,附件1) 调出《法检目录》,不再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监管。 二、将部分烟草代用品、可用于食品添加剂的化工产品、日常生活用品、婴幼儿及儿童服装、衬衣睡衣泳衣、家用电器、卫生器具等商品(共计357个10位海关商品编码,附件2)新增纳入《法检目录》或增补进(出)境检验检疫监管。 三、结合2009年《进出口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调整情况,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对《法检目录》进行了对应调整。 四、列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的进出境商品,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管,进出口经营者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五、本公告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2008年5号公告同时废止。 公告144号附件1.xls 公告144号附件2.xls 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