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2008年第99号公告(关于调整成品油等商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海关总署2008年第99号公告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8/12/31 【生效日期】2009/1/1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来  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818/index.html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1月1日起,调整成品油等商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进口环节消费税调整的有关情况   (一)将无铅汽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1.0元;将含铅汽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1.4元。   (二)恢复对石脑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政策,并将石脑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1.0元。   (三)将溶剂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1.0元。   (四)将柴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0.8元。   (五)将燃料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0.8元。对燃料油税目中包含的蜡油开征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0.8元。   (六)将润滑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1.0元,对润滑脂、润滑油基础油开征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1.0元。   (七)将航空煤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0.8元,暂缓征收。   (八)取消化妆品中的痱子粉、爽身粉进口环节消费税。   (九)卷烟消费税仍按海关总署2004年第4号公告执行。   调整后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见附件1。由于2009年税则税目进行了调整,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总表见附件2。   二、执行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政策的有关问题   (一)进口消费税应税成品油时,纳税义务人应单独向海关申报,并应按第一法定计量单位(千克)和第二法定计量单位(升)同时申报进口数量。   (二)海关出具“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时,在预算科目栏填写“进口成品油消费税”,在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对于以前年度多征、少征、漏征的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也按上述预算科目办理退补税手续。   (三)在调整有关程序和参数前,海关对进口成品油消费税征收全额保证金后放行。待相关程序和参数调整后,再予转税或退还。   特此公告。   附件: 1.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tiff                                  2.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总表.tiff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