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08年第4号(关于公布《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
【法规类型】其他部委文件 | 【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
【文 号】联合公告〔2008〕4号 | 【发文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08/12/31 | 【生效日期】2008/12/31 |
【效 力】失效 | |
【效力说明】根据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 第3号)废止。 | |
【来 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975/index.html |
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和海关总署公布《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自二00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海关总署2007年第4号公告同时废止。 附件:《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海关总署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