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28号(关于恢复征收硫磺进口环节增值税)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
【文 号】总署公告﹝2009﹞28号 |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09/5/31 | 【生效日期】2009/5/31 |
【效 力】有效 | |
【效力说明】 | |
【来 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963/index.html |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6月1日起,恢复征收硫磺(税号:25030000、2802000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为17%。
特此公告。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