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61号(关于废止2006年第21号公告)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
【文 号】总署公告〔2009〕61号 |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09/9/4 | 【生效日期】2009/9/4 |
【效 力】有效 | |
【效力说明】 | |
【来 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898/index.html |
为配合我国汽车产业政策的调整,《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联合令第125号)、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号已于2009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21号相应废止。
特此公告。
二○○九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