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64号(关于对原产于菲律宾、老挝和柬埔寨的产品实施2009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总署公告〔2009〕64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9/9/27 【生效日期】2009/10/1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来  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904/index.html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10月1日起,对原产于菲律宾、老挝、柬埔寨的部分税目商品实施2009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详见附件)。   《2009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表(菲律宾、老挝、柬埔寨)》使用了简化的商品名称,其范围与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本公告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2009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表(菲律宾、老挝、柬埔寨).xls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