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09年第1312号
【法规类型】其他部委文件 | 【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
【文 号】联合公告〔2009〕1312号 | 【发文机关】农业部、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09/12/31 | 【生效日期】2009/12/31 |
【效 力】有效 | |
【效力说明】 | |
【来 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947/index.html |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进口管理办法》规定,农业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口兽药管理目录》,现予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原发布的第1129号公告同时废止。 兽药进口单位进口兽药时,应向农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进口兽药通关单》。进口单位持《进口兽药通关单》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兽药进口单位进口暂未列入本公告附件《进口兽药管理目录》的兽药时,应如实申报,主动向海关出具《进口兽药通关单》。对进口同时列入《进口药品目录》的兽药,海关免予验核《进口药品通关单》。 2010年1月1日前办理的《进口兽药通关单》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兽药管理目录》.doc
农业部 海关总署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