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6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
【文 号】总署公告〔2010〕6号 |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10/1/28 | 【生效日期】2010/1/28 |
【效 力】有效 | |
【效力说明】 | |
【来 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951/index.html |
2004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4年2月1日起,期限为5年。根据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0年1月3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0年1月31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苯酚,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号、2006年第50号、2007年第65号和2009年第77号所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2号.tiff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