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6号(关于明确进口环节滞报金补征起点问题)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
【文 号】总署公告〔2010〕26号 |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10/4/21 | 【生效日期】2010/4/21 |
【效 力】有效 | |
【效力说明】 | |
【来 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7013/index.html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有关规定,滞报金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现就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因完税价格调整等原因需补征滞报金的,滞报金金额应当按照调整后的完税价格重新计算,补征金额不足人民币50元的,免予征收。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