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6号(关于明确进口环节滞报金补征起点问题)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总署公告〔2010〕26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0/4/21 【生效日期】2010/4/21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来  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7013/index.html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有关规定,滞报金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现就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因完税价格调整等原因需补征滞报金的,滞报金金额应当按照调整后的完税价格重新计算,补征金额不足人民币50元的,免予征收。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