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0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
【文 号】总署公告〔2010〕30号 |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10/5/6 | 【生效日期】2010/5/6 |
【效 力】有效 | |
【效力说明】 | |
【来 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7019/index.html |
2005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5年5月10日起,期限为5年。在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应国内相关企业的申请,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详见附件)。在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0年5月10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7号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25号
二○一○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