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4号(关于公布2011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总署公告〔2010〕74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0/11/30 【生效日期】2010/11/30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来  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7079/index.html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制订了《2011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1)和《2011年1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2),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上述两表使用了简化的货品名称,其货品范围与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特此公告。   附件: 1.2011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2.2011年1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