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42号(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征收反倾销税)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总署公告〔2011〕42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1/6/27 【生效日期】2011/6/27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来  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7151/index.html
       2006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6年6月28日起,期限为5年。在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决定,在该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期间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1年6月28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环氧氯丙烷(税则号列为29103000),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35号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