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82号(关于公布2012年版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和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  号】总署公告〔2011〕82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1/12/28 【生效日期】2011/12/28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有效
【来  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7191/index.html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现将按照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调整的《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标准表》,见附件1、2)予以公布。《标准表》使用了简化的货品名称,其范围与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则号列的货品名称一致。该《标准表》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我署此前公布的2007年版《标准表》、2008年版《标准表》、2009年版《标准表》、2010年版《标准表》、2011年版《标准表》同时停止使用。  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持有根据2011年版《标准表》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的,可以在证书有效期内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1.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2年版)      2.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2年版)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