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3年第16号(关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与HS编码联动调整)
【法规类型】其他部委文件 | 【内容类别】进出境物品监管类 |
【文 号】联合公告〔2013〕16号 | 【发文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13/1/22 | 【生效日期】2013/1/1 |
【效 力】有效 | |
【效力说明】 | |
【来 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7282/index.html |
根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贸易管制目录调整情况,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经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下简称:法检目录)作了对应调整。列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的进出境商品,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管,进出口商品收/发货人或代理人须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本公告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3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