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14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13〕14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3/3/18 【生效日期】2013/3/19
【效  力】请选择
【效力说明】
【来  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7293/index.html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0年11月14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海关总署为此发布了2010年第69号公告。最近,根据涉案企业申请,商务部审查后决定由国油石化衍生公司(Petronas Chemicals Derivatives Sdn. Bhd.)继承原奥伯帝莫马来西亚化学公司(OPTIMAL Chemicals (Malaysia) Sdn Bhd)在乙醇胺反倾销措施中的权利义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3年3月19日起,对以国油石化衍生公司(Petronas Chemicals Derivatives Sdn. Bhd.)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乙醇胺,海关按照9%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以奥伯帝莫马来西亚化学公司(OPTIMAL Chemicals (Malaysia) Sdn Bhd)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乙醇胺,海关按照“其他马来西亚公司”所适用的74%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相关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3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