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13〕31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3/6/8 【生效日期】2013/6/9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来  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7309/index.html
        2008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8年6月9日起,期限为5年。在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决定在该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期间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3年6月9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丙酮(税则号列为29141100),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43号和2010年第60号的相关规定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3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