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56号(关于明确经混矿处理的矿砂原产地申报要求的公告)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13〕56号 |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13/10/12 | 【生效日期】2013/10/12 |
【效 力】有效 | |
【效力说明】 | |
【来 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5861/index.html |
为进一步明确混合矿石原产地申报要求,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品目2601至2617项下矿石,由相同品目矿石经预先混拌、筛选等物理处理形成混合的,该生产过程不构成《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2号公布)规定的实质性改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有关规定,上述混合矿石的原产地应为混合前矿石的原产地,涉及多个原产地的,应根据实际原产地分别申报。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