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8号(关于扩大“属地申报、属地放行”适用范围的公告)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
【文 号】总署公告〔2014〕28号 |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14/5/1 | 【生效日期】2014/4/10 |
【效 力】失效 | |
【效力说明】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8号废止。 | |
【来 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085/index.html |
为适应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要求,进一步深化区域通关改革,提升海关通关监管工作的整体效能,简化海关手续,提高通关效率,海关总署决定扩大“属地申报、属地放行”适用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4年5月1日起,经营单位的海关管理类别为A类,且申报单位的海关管理类别为B类(含B类)以上企业的进出口货物,可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全面深化区域通关业务改革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3〕58号)规定,适用“属地申报、属地放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