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4年第2157号(决定实施《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联网核查系统的公告)
【法规类型】其他部委文件 | 【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
【文 号】联合公告〔2014〕2157号 | 【发文机关】农业部、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14/10/28 | 【生效日期】2014/11/1 |
【效 力】有效 | |
【效力说明】 | |
【来 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153/index.html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第1696号),对金枪鱼等4类水产品进口实施《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第2146号),对从俄罗斯进口的狭鳕等水产品实施《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制度。为加强对合法捕捞产品进口监管,有效防范和打击非法捕鱼活动,提高通关效率,农业部、海关总署决定实施《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联网核查系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附件所列水产品实行电子数据联网核查,农业部不再签发纸质版《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具体办法为:有关单位向农业部申请《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办结后,农业部授权单位中国远洋渔业协会通知申请单位,并实时将《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海关凭电子数据接受企业报关。
二、有关单位在申请《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时,应严格按照附件所列水产品清单内容,如实申报,并保证在报关时相关申报内容与申请内容一致。
本公告自2014年11月1日起正式执行。由农业部、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附件:实施合法捕捞通关证明联网核查的水产品清单.rar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