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90号(关于进一步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有关情况的公告)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
【文 号】总署公告〔2014〕90号 |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14/12/12 | 【生效日期】2014/12/13 |
【效 力】有效 | |
【效力说明】 | |
【来 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165/index.html |
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提高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2元/升,提高到1.4元/升。
二、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由0.94元/升,提高到1.1元/升。
三、航空煤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继续暂缓征收。
本公告自2014年12月13日起执行。
附件:1.成品油消费税税目税率表.rar
2.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表.rar
海关总署
201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