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4年第96号(关于2015年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法规类型】其他部委文件 | 【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
【文 号】联合公告〔2014〕96 号 | 【发文机关】商务部、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14/12/31 | 【生效日期】2015/1/1 |
【效 力】失效 | |
【效力说明】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5年第21号废止本公告附件。 | |
【来 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182/index.html |
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 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和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需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环境保护部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进口经营者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商务部、海关总署2013年第95号公告公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pdf 商 务 部 海关总署 201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