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号(关于进一步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
【文 号】总署公告〔2015〕2 号 |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14/1/12 | 【生效日期】2014/1/13 |
【效 力】有效 | |
【效力说明】 | |
【来 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177/index.html |
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提高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4元/升提高到1.52元/升。 二、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元/升提高到1.2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本公告自2015年1月13日起执行。 附件: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表(1).doc 海关总署 2015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