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3号(关于公布2015年7月1日起港澳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的公告)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
【文 号】公告〔2015〕23 号 |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15/6/1 | 【生效日期】2015/7/1 |
【效 力】有效 | |
【效力说明】 | |
【来 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212/index.html |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香港CEPA”)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澳门CEPA”)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制定了《2015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1)和《2015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2)。 《2015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2015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使用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则号列对应的商品范围一致,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2015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xls 2.2015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xls 海关总署 201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