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2号(关于启用第四版《货物进口证明书》)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2号 |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15/7/23 | 【生效日期】2015/7/23 |
【效 力】有效 | |
【效力说明】 | |
【来 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225/index.html |
自2015年8月 1日起,各海关启用第四版《货物进口证明书》。届时,第三版《货物进口证明书》仍可继续使用。
第四版《货物进口证明书》分为普通货物用和汽车、摩托车用两种,样式分别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1.普通货物用《货物进口证明书》.tif 2.车辆用《货物进口证明书》(汽车、摩托车).tif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5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