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35号(关于公布2016年7月1日起港澳CEPA项下新增及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的公告)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
【文 号】总署公告〔2016〕35 号 |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16/6/1 | 【生效日期】2016/7/1 |
【效 力】有效 | |
【效力说明】 | |
【来 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328/index.html |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香港CEPA)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澳门CEPA)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制定了《2016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1)、《2016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2)、《2016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3)和《2016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4)。
《2016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6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6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2016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使用简化的货物名称,具体范围与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则号列对应的商品范围一致,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2016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2.2016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3.2016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4.2016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海关总署
2016年6月1日
附件:1.2016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xls
2.2016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xls
3.2016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xls
4.2016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