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食品安全】揭秘鲍鱼罐头进口的安全隐患
一、准入要求
通常,鲍鱼罐头的税则号为1605.5700.00,不属于质量安全和检疫风险较高的水产品。因此,在进口时无需经过海关评估审查。此外,鲍鱼罐头也不在《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水产品目录》中。
二、境外生产企业注册
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需要在海关总署注册管理,并公布获得注册的企业名单。可以通过登录海关总署网站查询《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信息》(https://ciferquery.singlewindow.cn)来获取相关信息。
三、进出口商备案
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下简称“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需要向海关总署备案。而食品进口商需要向其住所地海关备案。相关企业需要在海关总署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填写真实信息(http://ire.customs.gov.cn),并在工商注册所在地海关提交纸质资料,完成备案手续。
四、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由养殖鲍鱼加工而成或原产国为日本的鲍鱼罐头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相关食品进口商需要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前向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申请单位可以登录海关总署的“互联网+海关”平台办理《检疫许可证》(http://online.customs.gov.cn)。《检疫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有效期内可以分批进口,在许可数量范围内跨年度使用。
五、报关所需单证
需要提醒的是,在申报进口鲍鱼罐头时,除了正常贸易单证外,还需要提供以下单证:
(1)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签发的水产品检验检疫证书;
(2)《检疫许可证》(适用于由养殖鲍鱼加工而成或原产国为日本的鲍鱼罐头);
(3)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日本输华食品适用);
(4)《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证明》(日本输华食品适用)。
六、现场查检
为了监督进口食品的安全,海关会进行现场查检。现场查检的要求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安全办法》(海关总署第249号令)第28条执行。
在现场查检中,海关会检查进口食品的包装和标签,这些包装和标签必须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如果需要说明书,说明书也必须是中文的。
此外,进口食品的内外包装上必须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国家(地区)文字标识,并标明以下内容:商品名和学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和保存条件、生产方式(海水捕捞、淡水捕捞、养殖)、生产地区(海洋捕捞海域、淡水捕捞国家或者地区、养殖产品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涉及的所有生产加工企业(含捕捞船、加工船、运输船、独立冷库)名称、注册编号及地址(具体到州/省/市),以及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些要求都是必须满足的。
七、合格评定
进口鲍鱼罐头经海关合格评定合格的,准予放行。未经海关合格评定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海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进行相应处理。
八、其他要求
进口鲍鱼罐头的包装和标签应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并应当有中文标注和说明书。
进口鲍鱼罐头在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防潮、防震、防腐、防虫等措施,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进口鲍鱼罐头的保质期限不得少于产品生产日期之日起24个月。
进口鲍鱼罐头的营养成分、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等指标应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总之,进口鲍鱼罐头需要遵守一系列的准入要求和标准,同时需要获得海关的相关许可证和审批手续,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