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前提交主动披露申请,适用哪个公告?
2022年6月30日,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54号,下称“新公告”),明确了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释放了主动披露红利,公告有效期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1号同时废止(下称“旧公告”)。
那么,如果企业7月1日前提交了《主动披露报告表》,应该适用哪个公告呢?下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问:
我们公司于2022年7月1日前提交了《主动披露报告表》,海关已经签收,但未办结的涉税违规行为主动披露作业,适用新公告还是旧公告?
答:
“从旧兼从轻”。
2022年7月1日前已受理未办结的涉税违规行为的主动披露作业,适用“161号公告”相关规定,如适用“54号公告”更有利于主动披露企业的则适用“54号公告”。
案例1:
某公司2022年6月29日向海关提交《主动披露报告表》,披露其于2021年3月20日以税号6403190090申报进口防护靴,实际应归入6403400090,导致少缴税款人民币2万元。
海关2022年6月29日受理该主动披露,核实后认定符合海关总署2019年第161号公告中“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后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10%以下,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且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的情形,2022年7月19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处置,企业补缴相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