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解读|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6号解读
为确保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的顺利推进,切实加强海关对水运和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的管理,规范数据申报传输,海关总署于2017年11月公布了2017年56号公告,对运输工具、舱单监管相关事项进行了调整。该公告将于2018年6月1日正式实施。下面详细为大家解读该公告水运方面相关内容。
时限
舱单传输时限规定以172号令和海关总署2009年第97号公告为准,具体如下:
原始舱单传输时限
国际航行船舶:集装箱船舶装船的24小时前,非集装箱船舶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24小时前传输主要数据;进境货物、物品运抵目的港以前传输其他数据。集装箱货物、非集装箱货物同船混装的,按集装箱船舶和非集装箱船舶的传输时限规定分别传输。
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2小时前。
短途船舶:进境航程24小时以下近洋运输的非集装箱船舶,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前。
调拨空箱:在船舶抵达目的港前。预配舱单传输时限
国际航行船舶: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前传输主要数据。海关接受主要数据传输后,在集装箱船舶装船的24小时前,非集装箱船舶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2小时前传输其他数据;集装箱货物、非集装箱货物同船混装的,按集装箱船舶和非集装箱船舶的传输时限规定分别传输。
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4小时前。
调拨空箱:空箱装船的2小时前。装载舱单传输时限
运输工具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30分钟前。理货报告传输时限
国际航行船舶:出境运输工具驶离装货港的6小时内。
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在船舶启航前。传输时限判断逻辑
系统自动将“报文接受时间”与原始、预配舱单报文里的“货物装载运输工具时间”、“运输工具抵达关境内第一个目的港的日期和时间”等字段进行逻辑比对,判断时间差是否符合时限规定。超过规定传输时限,舱单系统仍可以接受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传输的,但数据报文必须经海关关员进行人工审核后才可以入库。
时限开关开启后,规定传输时限内舱单系统自动审核变更舱单电子数据申请,不需要海关进行人工审核(货物、物品已经报关的除外)。超过规定传输时限后申请变更原始、预配舱单数据的,变更报文转海关人工审核,海关将严格按照海关总署令172号相关规定执行。
数据项传输要求调整
原始舱单主要数据项
24装货地代码、42收货人名称、54发货人代码、61国家代码、62发货人联系号码、63通讯方式类别代码调整为必填项。
41收货人代码、48国家代码、49收货人具体名称、51收货人具体联系人名称、52收货人具体联系人电话、79通知人联系电话调整为条件项。
增加101收货人AEO企业编码、102发货人AEO企业编码为选填项。
备注改为103项。预配舱单主要数据项
18卸货地代码、42收货人名称、54发货人代码、62发货人联系电话调整为必填项。
41收货人代码、48国家代码、49收货人联系号码、50通讯方式类别代码调整为条件项。
增加101收货人AEO企业编码、102发货人AEO企业编码为选填项。
备注改为103项。
填制规范
详见56号公告附件35。主要要求如下:
“收货人代码”、“发货人代码”均要填写实际收发货人代码,收发货人名称要与提单一致。
收货人名称如果填写“凭指令确定收货人(TO ORDER)”的,必须按规范填写通知人相关数据项。
收发货人、通知人代码要按照公告附件40《企业代码类型汇总表》对应的代码类型填写,填写格式为“代码缩写+企业代码”。此代码表里面有的一个国家有多个企业代码类型,这就类似中国企业既有社会统一信用证代码,又有组织机构代码,按实际情况选择代码类型即可。
境内实际收发货人、通知人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格式为“USCI+代码”;暂时没有的,填写组织机构代码,填写格式为“OC+代码”。《企业代码类型汇总表》查不到要填写的企业代码类型的,填写实际收货人、通知人在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定企业注册代码,填写格式为“9999+企业代码”。
收发货人、通知人为自然人的,填写身份证、护照号或其他有效证件,填写格式分别为“ID+身份证号”、“PASSPORT+护照号”、“8888+身份代码”。
所有填制项中不得出现“<”、“&”符号。
负面清单
详见公告附件39,明确了不接受申报的类别及可接受申报的货物名称。提(运)单下各项货物、物品名称应当在“货物简要描述”数据项中逐一准确、完整的填写,不符合要求的,系统会自动退单。如进口猪肉,须填写Meat of swine(猪肉),不能填写Meat(肉)。
已具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请尽快到经营单位所在地的隶属海关备案,原组织机构代码备案的舱单传输人现仍可正常使用。舱单传输人备案表见海关总署2018年11号公告附件21。